外资公司 ICP 备案是否需要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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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外资公司而言,在中国进行ICP备案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ICP备案是指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相关部门进行的备案登记,这是中国法规要求的。由于法规的复杂性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许...

对于外资公司而言,在中国进行 ICP 备案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ICP 备案是指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相关部门进行的备案登记,这是中国法规要求的。由于法规的复杂性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许多外资公司在完成 ICP 备案时都会遇到各种困难。

这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协助 ICP 备案就显得非常必要。律师团队不仅熟悉备案的法规要求,还能帮助企业准备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备案顺利完成。

律师团队还能对备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备案失败的风险。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敏感行业的企业,律师团队的参与更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外资公司来说,在进行 ICP 备案时最好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协助。这不仅能确保备案顺利完成,还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注册外资公司的要求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的要求哪些

条件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2、外资企业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 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企业董事。 投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既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无最低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可以是:人民币、美元、英镑、港币、欧元等大币种体现在营业执照上,现汇方式建议以外币现汇或境外人民币现汇,要求五年内缴清。 如:您的注册资金是一百万,五年内缴清即可,第一次注资金额没有要求。 5、外资企业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影印件及租赁发票。 8、法定代表人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 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既可以选择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资本要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1)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5)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6)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7)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8)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9)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10)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5万美元;(1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12)外商投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外资公司的出资有哪些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 *** 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1.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 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13. 外商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外资注册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要求

新公司法,没有对注册“实业公司”限定最低注册资本,只限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万元。 但是,在实际审批中, *** 还是会有一个标准的,但是这个标准在不同的城市是不同的,具体是多少要咨询当地的外经贸部门才能知道。 具我所知,在深圳市(深圳具有省级审批许可权)注册实业公司(即生产和贸易一体型)最低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0万元,但是,不是所有的实业公司都可以100万,因为还有一个标准是——注册资本必须跟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例如,一个进行重型起重装置的生产及进出口的企业,就不可能100万能注册下来,因为100万太少不能维持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不能通过审批。 所以,光知道最低注册资本是不全面的,还要根据你的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来审定才能确定下来是多少。 建议你最好咨询当地的外经贸局。 另外,还要看你们的公司是从事哪个行业的。 国家每年都会有释出一个“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把所有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凡属于限制类行业,很多都是为外商投资设定了很高的门槛,例如从事家俱生产和进出口的实业公司,属于有污染的(喷漆等),凡是会产生工业污水的,都在注册资本、环保设施投入等方面有较高要求甚至不批,因此,100万肯定是不够的。 如果是限制类的(如电镀、采矿等),不论你投资多少,都是不能设立的。 反过来,凡属于鼓励类的行业,在审批上,就会开绿灯,尤其如果你的香港投资方是属于CEPA会员的话,也许你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100万这个限制。 以上标准是针对所有的外资企业的,不论你是中外合资还是外商独资,都适用这个标准。 不同的是,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在注册资金的投入上,对外资的投入比例有一定限制,现阶段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的控股比例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如果你现在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就算赶上好时候了,因为2006年之前,还限制外方控股比例不得超过49% 。 2006年后才取消此限制,但是也不得超过99% 。 如果达到了100%,那也就不称其为中外合资企业而应叫做“外商独资企业”了。 最后提示你一点,企业设立一定是跟当地的政策有关系的,不要相信什么代办一站式神话,本人从事投资咨询多年,还从来没见过哪个企业能不和 *** 沟通直接凭委托某一个中介就可以顺利设立公司的,尤其是中外合资的实业公司,在环保、消防等方面要求甚严,最好还是企业自己和 *** 进行沟通,方能够确保 *** 的顺利审批,靠某某人或某某公司去全权代办,最终只会给企业与 *** 之间,增加不必要的误会。 以上,如有不明,欢迎在本人部落格留言../lawyer,也可以打电话来(最好是晚上7点至10点之间),本人免费提供解答咨询。 呵呵

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要求

1、名称核准通知书(起三个名称)可以由代理方去核准(选用不同的字号);2、确定经营范围(有无前置审批);3、确定注册资本;4、确定法人代表(法人不得在同一行业当法人);5、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一人有限公司也需另提供一个身份证原件)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原件;6、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比例;7、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影印件和居委会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影印件以及居委会证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盖公章(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影印件A4纸盖红章)和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发票以及购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商用或商住两用不需要居委会证明);如为村民自建房则需村委会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和房主与租房者的承诺书;8、如工商所看地址,提供工商所同意注册登记函(受托方可以约专管员,但费用由委托方出);

外资公司注册,公司名字有哪些要求

注册外资公司名字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都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就可以了。 另外,外资公司名称不能含有这些内容:(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外资公司名称特殊规定: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注册外资公司万事发可以帮到您哦。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注册外资公司,找顶呱呱,企业服务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如下:1、投资人护照影印件(需在当地做公证并由当地大(领事)使馆认证);2、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3、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4、设立申请书;5、公司章程;6、可行性研究报告;7、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覆印件;8、进出口商品目录;9、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档案、身份证明覆印件、简历、照片;10、拟设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影印件及照片;11、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12、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影印件;13、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的委托书;外资公司注册流程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2. 授权委托书;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4. 专案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6. 董事会成员名单;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影印件);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影印件);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覆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覆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影印件;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专案量身制定);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覆印件);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的出资要求?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人民币利润出资,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经外管局审批过后才可以,极少有客户选择这种出资方式。 )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现汇直接投资 (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最常见的是:美元现汇、欧元现汇、港币现汇;跨境人民币是刚刚放宽的出资方式,现在以跨境人民币方式出资无需经外管局审批。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人民币投资。 2.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 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证照

首先确定好投资方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在针对性提供投资方资料资讯。 在确定好公司注册的型别和注册资金(可以认缴制),公司名称,股东出资比例,法人和监事职务确认,注册时需要登记的部门有,商委、工商、刻章社、税务、银行。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影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影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 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程式码证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外资企业海关备案的资料有哪些

外资企业海关备案的资料有企业情况登记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同时还需要准备企业的相关营业执照、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以及证明企业的财务的相关资料。

一、外资企业海关备案的资料有哪些?

(一)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企业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领取3张表格,分别是《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在相应的表格上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印章,并提供注册登记海关所需材料,海关经办人经审核无误后,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上签注审核意见,报科长审批,科长审批结束后报关长审批。 三级审批完成后,企业到综合科填写2张《企业情况简表》,由综合科在此表上给出企业相应的海关注册号,企业持上述所有材料,到代理公司作预录入。 预录入后,代理公司在《企业情况登记表》上填写预录入号,海关经办人员根据预录入号对录入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打印《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加盖有关注册登记专用印章,签注有效期后交企业签收。 注册登记程序完成。

(二)办理自理报关海关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合同》和《企业章程》各一份(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7)企业财务资料:《验资报告》、《银行开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名单以及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

(8)企业有进口设备的需提交《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原件)

(9)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外商控股企业需完成营业执照公证。 控股企业位于何地,则需找该地律师事务所完成公证,或者到法院进行公证。 然后工商局核准名称,申请者可使用外商控股企业的名字进行核名,也可以使用新名字办理核名;并且申请者需要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费用由银行收取)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税控盘费用由服务商收取)

以上就是对外资企业海关备案的资料有哪些的相关解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则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相关批准证书标记外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差异。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规定有关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应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于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进行了二次较大的修正。 《公司法》制订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进行了修正。 二个法律之间的内容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冲突。 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法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法律冲突是通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年第1号)的行政规章的形式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的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产生采用委派制即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则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场存在冲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而中外合资企业由于董事是由股东委派的特点决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 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董事的产生不同也影响着董事会决策上的公正性。 所以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承销中外合资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解决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一样。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不存在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于是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提前30天发出通知、规定股东登记日、对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应事先公布等。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其决定的内容与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存在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不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所以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告,而由其章程进行规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公司须设立监事会, 而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 所以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这里存在着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应由谁进行审批的问题,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 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先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而后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经营的时间和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一致。 我们认为,只要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注册资金到位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是需要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成立后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则注册资金到位迟于公司成立时间并不影响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法人资格,当然也不会影响盈利的计算。 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后,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则需要经过原审批机构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则由按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生效。 这个冲突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操作上的麻烦,也会与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存在冲突。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生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采用备案制或事后审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决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信息披露上与上市公司现有规定的冲突。 会计核算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二者会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如下: 1、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投资人权益中包括了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以盈余公积金来反映。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制度》设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作为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类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东权益中进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所以中外合资改制成股份公司后需要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项减值准备计提上与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若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则在对其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时需要计提八项准备并进行追溯调整。 4、长期投资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 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对外投资占被投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资者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有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而对于国外投资者的行为既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的紧密相关,又涉及到与外国投资者相关的国家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 1、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依其所在地国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个合法设立并且延续的法人,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后具有重要影响。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其外方股东依其注册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由于某些国家法律对本国企业向国外投资有限制性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所在国对其向中国投资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内容及其对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的影响。 3、与中国公司对外投资一样, 国外股东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也需要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批准对中国进行投资的程序和批准情况。 4、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向国外进行技术出口或投资都有各种形式的限制。 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如对中国合资公司以技术出资或向中国合资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则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在所在国拥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依其所在国的法律可以在中国以技术进行投资或进行技术转让,如有限制则还需要向公众披露这种限制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中,若外方股东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聘请外方股东所在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对上述问题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当考虑介绍主要外方股东所在地的国家的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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